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这些行为不得有!| 新规

政务   2024-12-17 17:34   宁夏  

导 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销售、停放、充电参照本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节选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下列交通安全通行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应当正向骑坐;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四)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二)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载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
(三)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四)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如何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中卫交警提醒:请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要及时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中卫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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