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妇联部门在接处一起家暴信访件时,遇到信访者诉称:丈夫酒后对自己家暴,事后她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场后准备向施暴的男方现场开具《家暴告诫书》,但是女方顾虑到大儿子准备参军,害怕开具告诫书会给家人留下案底,在子女的参军、就业的政审阶段影响录用,故而拒绝了。
[解答]此事例中受害者担忧的问题,在妇联系统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下面,就此问题给予解答:
一、什么是家暴告诫书?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重要的制度创新,它是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做出的书面劝诫、教育文件。
二、被家暴后,警察给家人开具家暴告诫书会留下案底了吗? 子女的参军、就业等政审会不会受到影响?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这说明了它的适用范围是情节轻微且不涉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情形,排除了严重伤害情节的,简单理解就是:家暴报警是民事行为,不是刑事案件,家暴告诫书也不是刑事处罚书,是没有案底的。相应的,直系亲属政审也不会受到其影响。
三、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作用是什么?
一是制止暴力。以书面形式对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震慑、警示和教育,克服了口头警告约束力不强、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二是固定证据。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继承、抚养等民事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受害人须就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举证。然而,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受害人不懂如何收集、固定证据;邻居、亲戚等知情人不愿意作证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举证非常困难,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比例非常低,受害人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民事救济。设立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加害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告诫书,有利于及时固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为受害人将来可能面临的民事诉讼提供证据支持。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因其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公文书证的可靠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等特征,往往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因此,家暴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中的酌定情节。
三是预防暴力再次发生。告诫制度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干预措施,它警示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在实践操作中有利于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需要说明的是,告诫书由于没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因而对告诫书不存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妇联部门在此向广大妇女群众呼吁: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信息来源 | 德宏州妇联权益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