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警示案例】“百吨王”涉嫌危险作业罪!运输企业负责人被判刑

文摘   2024-07-17 10:30   黑龙江  


导 语


2024年3月14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做出判决:被告人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系某渣土运输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因其所属车辆超载,于2023年12月5日被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该公司未根据要求于2023年12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2024年1月2日,该公司所属浙GB***3货车行至永康温寿线与临石线交叉口时,因超限超重违法行为被再次查获。经过磅,该货车总质量超过100吨以上,超载236.8%,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2024年1月5日,被告人俞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俞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超载限期整改报告、营业执照、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材料、证人饶某毅、梁某玖、姚某豪等人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俞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科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来源:金华交通微信公众号、福建交警微发布、两拐微信公众号、白银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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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丨罗   影
审   核丨杨雪莲
监   制丨姜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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