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0日14时10分,黄某某驾驶云HK35XX小型轿车由富宁县百干往洞波方向行驶至拐弯处时因避让塌方障碍物时占道行驶,导致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在强大惯性下,摩托车乘车人刘某某腾空而起甩落在地,头部也重重的与小型轿车挡风玻璃发生碰撞致小型轿车形成一大个窟窿。幸运的是,驾乘摩托车的二人均规范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无恙,仅摩托车乘车人受轻微伤。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发生事故时,骑乘人员的头部是最易受伤的部位之一,颅脑损伤也是主要的死亡原因之一。因此,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出行,驾乘人员都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另外,机动车行至路口或道路有障碍物只能单边通行时,一定要注意观察,提前减速!
文章来源:文山交警
编辑:段尹
二审:余洋
终审:张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