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佛山市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4日,祖庙市场监管所在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某小区B区一座的电梯开展检查中发现,该电梯维保单位存在虚假维保的情况。
经查明,佛山市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方某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签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为上述小区的42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但自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佛山市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多次未派遣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或者只派遣一名维保人员对电梯开展维保工作,而维保人员有时并未实际开展维保工作,却在电梯维保记录上签署两名维保人员的姓名。在维护保养期间,该小区的电梯存在定检不合格的情况。
由于佛山市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多项安全管理义务,而且其在2023年期间多次因电梯维保问题被佛山区域内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依法履行电梯维保义务的行为,并作出从重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100元的处罚决定,罚没合共9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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