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时事   2025-01-15 07:10   上海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夏德传、胡回春、胡寿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5]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夏德传、胡回春、胡寿军:

经查,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或公司)于 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619.43万元到2,429.1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327.29万元到482.43万元。2024 年3月29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786.2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700.95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产生较大差异,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夏德传、总经理胡回春、总会计师胡寿军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 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 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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