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上方蓝色字关注加群
茂名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千金难买邻里情”。但在生活中,如果有人趁邻居不在家,把人家的宅基地给占了,那么该怎么办呢?最近,在高州市大井镇就发生了一件这样离奇的事。汪某甲(化名)外出务工多年没回家。在时隔十几年回家后,却惊讶地发现,祖传的占地100多平方米的大屋不见了,只留下一个破旧的鸡舍和邻居汪某乙(化名)建起来的毛坯房。为此,汪某甲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她的疑惑和烦恼,“1+6+N”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给了她完美的解决结果。在本案中,高州大井法庭有效发挥“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中“6”的专业优势,充分发挥“N”的综治力量,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队、自然资源所、司法所、村建办、大井村民委员会等,成功调解了汪某甲和汪某乙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用心用情诠释了“1+ 6+N”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庭所共建”联合作用的成功案例。
据了解,汪某甲父亲汪某丙在高州市大井镇原有一栋占用土地为100多平方米的祖屋(砖瓦结构),包括汪某甲在内生育有两个女儿。1997年,汪某丙因病去世,去世后,其妻子改嫁。两个女儿成年后外出务工,十几年未回家。该祖屋因年久失修,在2016年崩塌。汪某甲回家后,惊讶发现祖传大屋离奇消失,只剩下一个破旧的鸡舍和邻居汪某乙建起来的毛坯房。汪某甲认为是汪某乙占用了其宅基地,协商未果后,开始向多个部门投诉反映,认为汪某乙占有其宅基地建房。汪某乙则认为房屋已经倒塌,连墙角的痕迹都找不到了,认为建房使用的是自己祖传的宅基地,且汪某甲父亲的房屋原为两户共有,只是登记在汪某丙名下而已。两户人为此争执不休。
2016年8月28日,汪某甲和汪某乙在当地村委会的组织下签订一份《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本以为就此可以结束,但故事刚刚开始。后来因汪某甲认为汪某乙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为此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高州市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判决支持了汪某甲的诉讼请求。但双方的纠纷并未就此了结,汪某甲不断向当地党委政府现场反映,并在网上投诉。为此,当地党委政府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汪某乙的否认和现场证据的灭失,困扰了本案纠纷的解决。2023年10月26日,汪某甲将一纸诉状递交大井人民法庭,诉请汪某乙立即拆除占用原告汪某甲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将土地恢复原状。汪某乙对汪某甲的主张予以否认。现有证据难以支持汪某甲的诉请。本案直接判决的话,恐怕不利于维护汪某甲的权益,也不利于修复邻里关系,不利于社会治理效果最大化的同时,也难以做到对案件的实质性化解。为了彻底平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井人民法庭庭长赖光明认为,运用“1+ 6+N”基层治理体系和“庭所共建”开展联合调解是破解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办法。大井人民法庭充分发挥“1+6+N”基层治理体系和“庭所共建”的联合调解优势,争取镇党委的支持,多次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村建办、司法所、大井村委会等进行分析研讨、现场勘察、调解。汪某乙在现场信誓旦旦:“我绝对没有占用汪某甲的一分宅基地。”面对这个情况,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村建办经多方查找资料,终于在档案室拿出十几年的圩镇规划设计图纸。经过细心观察分析、对比,再实地丈量,发现汪某乙确实占用了汪某甲的部分宅基地,在铁的证据面前,汪某乙不得不承认了占用汪某甲部分宅基地建房这个事实。但由于村中人多地少,已经没有其他宅基地可以分配给汪某甲使用,汪某乙家里经济条件一般,也无能力补偿给汪某甲。调解陷入了困境。“远亲不如近邻,千金难买邻里情”,赖光明对双方进行了一番语重心长的劝解,双方终于释怀。经协商,汪某乙将现居住房屋东边约66平方米集体补偿地的使用权出让给汪某甲,视为汪某乙现在建房屋使用汪某甲父亲宅基地所用土地与汪某甲的兑换。一份“热乎乎”的调解协议签下后,双方当事人都露出了释怀的笑容,赖光明法官心里也长舒了一口气。“调解成功的背后,离不开耐心、细致和多方的合力。我们在办理案件要始终立足于综合治理,只要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化解,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稳定。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用好调解这把‘钥匙’,发挥‘1+6+ N’基层治理体系和‘庭所共建’的关键性作用。”赖光明说。(来源:茂名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