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始,刘某在廉江市经营一家电器有限公司用于生产、销售电热水壶等家用电器。刘某与专营销售电热水壶的崔某商定,由崔某向刘某公司提供生产电热水壶的伪劣配件,刘某生产电热水壶后以每台5.9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再由崔某以每台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刘某销售金额65490元,其从中获利2000元;崔某销售金额138080元,获利5500元。经检测,刘某、崔某制售电热水壶的电源连接、外部软线、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接地措施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审查认定,刘某、崔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的行为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检察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一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持续依法从严打击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