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社会危害性更大
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广大驾驶人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触碰这条“高压线”
12月14日12时52分许,冷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至福银高速洋中收费站,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经血检,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8.04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依法对冷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且冷某某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将长时间无法从事运输工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酒驾醉驾“成本”高
自砸“饭碗”悔已晚
你可知这杯酒有多“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