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状况,由国家分型分类系统自动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是从分型后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型类”(简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对“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
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修复引导;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
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分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
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
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
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相应奖励、补贴。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知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
2.“特色”: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3.“优质”: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
4.“新兴”: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1.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2.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以市(地)或县(区)为单位制定。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调查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但尚未获得批准的;
3.有违法记录的,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因纳税违法经营者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宜纳入分类培育的情形:如生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
1.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
2.当年8月中旬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
3.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