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深圳某店铺老板,主营手机、洋酒及香水等商品。某年10月1日,张三找到社会闲散人员李四,交给李四一张免税商品购物清单,要求李四帮忙组织人员前往海南购买免税商品,并承诺给予李四相应差价。李四随后找到王五、赵六等20人,为王五等20人支付食宿费、路费,要求使用王五等20人的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品,并答允事成之后给予王五等20人每人1000元作为辛苦费。
10月2日,李四带领王五等20人从海安港坐船到达海口,并找到在某免税店工作的朋友小丽,要求小丽帮忙预留畅销的洋酒、iphone14手机、迪奥口红各一批,并答允给予小丽2000元感谢费。当其他旅客提出购买上述商品时,小丽直接答复旅客缺货;而当李四带人前来购买时,在小丽的帮助下,王五等20人每人顺利购买了5万元的手机、洋酒和化妆品。购买完成后,李四如约给予小丽2000元感谢费。
王五、赵六等20人到达新海港码头提货后坐船到达海安,并按照李四给的地址,将所购买的免税品全部通过顺丰邮寄给了张三。李四向王五等20人每人支付1000元。
张三在接到货后,单独给予李四3万元。后找到自己开网店的朋友小明,询问小明是否需要购买这批免税品,小明向张三购买了全部的免税品,张三从中赚取了5万元;小明经过网店销售,也赚取了2万元。
该案件被海关缉私部门发现,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及小丽、小明均被缉私部门抓获。经稽核,本次王五等20人购物100万元,偷逃税款10万元。
不同行为人法律责任分析
李四明知张三没有离岛免税品购物资质,为了帮助张三以离岛免税方式购买免税品,组织王五、赵六等人套购免税品,系本案的主犯,按照全部偷逃税额计算其偷逃税款。因偷逃税款已达到10万元,被以走私犯罪刑事拘留,移送起诉,最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
王五等20人本身并不想购买免税品,但为了赚取1000元辛苦费,以自己的名义帮李四买货,是本案的共犯,但是由于他们每人只对自己出额度部分的偷逃税额5000元负责,因此王五等20人被以走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没收1000元违法所得。同时将名单报送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
小丽作为免税店工作人员,明知李四从事套购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是本案的共犯,按照全部偷逃税额计算其偷逃税款,因偷逃税款达到10万元,被以走私犯罪刑事拘留,移送起诉,最后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张三教唆李四实行了套购行为,按照全部偷逃税额计算其偷逃税款,因偷逃税款达到10万元,被以走私犯罪刑事拘留,移送起诉,最后被判1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
小明明知张三出售的是走私物品,仍购买,按照其实际购买的免税品价值计算偷逃税额,因偷逃税款达到10万元,被以走私犯罪刑事拘留,移送起诉,最后被判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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