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建设用地上的林木采伐是否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文/务林人
问: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三十七条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结合工作实际,已经办理为建设用地,地面上的林木采伐是否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谢谢
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20240614):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即“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该项目如已办理林地审核手续,但尚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如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转为建设用地,作为非林地上的林木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林草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采伐许可证。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问题,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