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宜宾五粮液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宜宾五粮液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五粮液机场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宜宾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并消除障碍物及设施设备。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各级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公安、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管执法、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文广旅游、教育体育、民政、林业竹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国防动员部门应当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做好机场净空安全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低慢小”飞行器违规飞行、激光照射飞机等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民航部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红旗安装情况进行监督,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消防专项验收。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技术标准,会同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划定调整宜宾五粮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无线电干扰源排查和无线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广告牌的审批工作。广告牌监管工作由辖区镇(街道)及辖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依法查处违法超高建(构)筑物。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边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协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文广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净空保护和各类空飘物防范的意识,提高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识。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空中体育运动项目按军方、民航要求进行。特别加强对全市学校等教育机构净空保护和各类空飘物防范方面的宣传教育,培养师生的航空安全意识。
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协同各业务主管单位做好管理。
林业竹业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围界安保设施的植物,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开展鸟击防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各方协同,发挥气象、公安、交通、应急、城管、社区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在空飘物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宜宾机场集团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定期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宜宾五粮液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及军(民)航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 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宜宾五粮液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应同时满足军航和民航的标准,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具体包括距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13.1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以内的矩形空间区域。
第九条 宜宾五粮液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图,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十条 宜宾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型,经相关军事机关和民航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送自然资源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气象等与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型也应当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图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禁止在宜宾五粮液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三条 依据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宜宾五粮液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方意见,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征求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和第十六条,提供相关材料。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超过净空审核意见明确的有效时限,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在建设中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批复的建设高度。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宜宾机场集团公司。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建设单位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宜宾机场集团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向宜宾机场集团公司航空情报服务部门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宜宾机场集团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宜宾机场集团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宜宾机场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应用遮蔽原则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形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应用遮蔽原则时,可申请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第二十条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一般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满足以下条件,并征得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和民航西南空管局同意后,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申请适度放宽障碍物限制高度。有关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一)确保航空器在拟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飞越或者避开障碍物;
(二)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于飞行驾驶员操作,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正常;
(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避免飞行冲突,确保机场容量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对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月应当不少于一次(全覆盖),其中重点巡视检查区域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无障碍区域及距跑道端1.5公里进近面以内区域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
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季节、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在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研究确定重点巡视检查区域。
第二十二条 净空巡视检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构)筑物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疑似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在建建设项目的高度及位置数据与净空审核意见的符合性;
(三)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形或者行为;
(四)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或者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宜宾机场集团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宜宾五粮液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一)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划设的具体范围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km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宜宾五粮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范围,须征得军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设置在宜宾五粮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应当按照《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划定。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将宜宾五粮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宜宾五粮液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航西南空管局共同商定。
第二十八条 在宜宾五粮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及军民航电磁环境保护规范。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有关部门在行使宜宾五粮液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项目审批权时,应征求宜宾机场集团公司、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意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航西南空管局批准,不得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有下列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宜宾五粮液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宜宾五粮液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宜宾机场集团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报告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接到通报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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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陈根
编审丨罗雯心
监制丨黄睿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