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就是优化营商环境!

政务   2025-01-18 16:55   辽宁  

净化消费市场环境,为消费者打造一个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助推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小编总结出市面上不良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套路,帮助大家合法维权,轻松避“坑”。努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系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不良商家套路一



某些商业保险经营者,在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故意隐瞒产品的不利因素,或在冗长复杂的合同中故意回避对产品关键信息的提示,通过半真半假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这种虚实参半的宣传、销售方式,是不良商家的常见套路之一,涉嫌违法。消费者应当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切莫听信商家一面之词,冲动消费。


 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不良商家套路二


某些汽车销售经营者,通过调整公里数、整车重新做漆等方式给旧车翻新,将试驾车辆、展示车辆甚至二手车辆,冒充全新汽车售卖给消费者,欺骗消费者。







这种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手段,是不良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惯用伎俩。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面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可以求助专业人士帮忙把关,避免被骗。


 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不良商家套路三


某些电子产品销售经营者,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宣传产品的高配置性能,并按高配置价格进行销售。却在给消费者组装的过程中,偷偷换上低配置的配件。







在购买组装、加工产品时,不良商家常常趁消费者不能全程监督,偷梁换柱、偷工减料,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应当在收货时仔细检查,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不良商家套路四


某些健身、美容机构经营者,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认真履约,只想赚一波“快钱”。于是大肆宣传,极力引导消费者办卡充值,背地里却做的是卷款跑路的打算,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在进行预充值时,容易遇到不良商家不履约的情况,在预充值之前建议先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商家信用,签订合同时留心合同主体及收款账户,保留缴费凭据,避免遭受损失。


 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延伸

识破不良商家套路,合法监督商家履约,不仅能使自身权益免受侵害,也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助力!

法哥倡议:广大消费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些维权途径要了解:

1、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可以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与商家协商解决。

2、若协商无果,消费者还可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自己遇到的问题,请求调解。

3、消费者还可拨打以下电话投诉。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12315

4、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投诉:http://www.cca.org.cn/

5、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6、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微信由“长海融媒”编辑制作
转载请按以下格式注明来源↓↓↓
长海融媒(微信号:chrmtv)

来 源: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编 辑:刘   霖
校 对:张学峰
审 核:王晓艳
监 制:张   品
投稿热线:89882407
投稿邮箱:chtvxwxs@126.com



山海有情 天辽地宁


美丽长海 很大连 更辽宁 最中国

长海融媒
长海县融媒体中心官方账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