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金城江那些事免费关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相关问题的通知
(2025)桂1202破1号
各相关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请贵院配合执行以下事项:
一、立即解除对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被解除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
二、中止对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执行程序;
三、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
四、不受理有关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同时注意告知相关当事人有关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
五、及时将贵院解除保全、中止执行程序及不受理案件情况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函告;
六、告知向贵院申请执行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苏鹰澄 0778—2252167
管理人联系人: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
彭华 联系电话:189778405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桂1202破1号
本院根据农美凤的申请于2024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广西丰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为丰元公司破产管理人。丰元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向管理人【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东路18号金旅大厦F16层;联系人:彭华律师,联系电话:1897784050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丰元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来源: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本文编辑:小江丨爆料联系微信:JcJnx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