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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奉节县肖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要:2024年5月14日,钟宝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渝龙村有一辆箱式货柜车向群众销售无标识标签商品,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息后立即到达渝龙村,现场在货柜车后备箱和车后排座位内查见无标识标签白酒及袋装罐装“中华养生宝”泡酒料等货物。经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确认送检的鸡血藤、厚朴两种物质为中药材,且不属于药食同源的中药材。
肖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标识标签桶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肖某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泡酒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镇坪县某零售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案
案情简要:2024年5月9日,牛头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入镇坪县某零售店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现场查见4袋面筋、6袋猪肝,均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价格等信息,在货柜旁查见生产用真空机一台。经查,该零售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
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店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镇坪县某废品回收站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案情简要:2024年7月1日,曙坪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坪县某废品收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台秤(杰力)一台,台秤(SIOA)一台,属于贸易结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查,上述两台台秤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台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台秤,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镇坪县大河坪某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案
案例5 镇坪县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END
来源:镇坪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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