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做客清华金融高端讲坛,以《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金融立法的回顾、反思、评估、展望》为主题发表演讲。
尹中卿主任
尹中卿就三个方面发表演讲:
第一、从历史纵向的角度回顾四十年来国家金融立法的历程
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从90年代开始,国家不断强化金融业、金融市场在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所以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发展壮大,像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资管、租赁、典当、拍卖等等,这些原来在中国根本没有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一个都出现了。伴随着这个过程,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所以国家的金融立法也开始起步,整体上就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地健全发展和完善这个过程。
从历史划分,伴随金融改革,实际我们金融立法也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
起步阶段(1978~1991年):
金融法律从无到有
奠基阶段(1992~2001年):
金融法律从少到多
形成阶段(2002~2011年):
金融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完善阶段(2012年以来):
金融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第二、从现状来对金融立法,特别是当前金融的发展做出一个评估
金融立法遇到了六个方面的挑战:
1金融机构“跨行业”越来越多;
2金融产品“跨市场”越来越多;
3金融业态“跨领域”越来越多;
4金融业务“跨区域”越来越多;
5金融科技“跨平台”越来越多;
6金融科技“跨国界”越来越多;
尹中卿指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比,我国的金融立法法典化程度较高,体系比较清晰,构成比较完整。短处在于立法过分依赖监管部门,执法偏重行政处罚而追究民事责任不够,自律治理、司法威慑相对薄弱。
这种状况虽然与特定历史时期我国金融发展特征相适应,但现有金融法律体系还不能适应我国发展方式转型升级需要,不能适应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改革创新需要。
从总量看,我国各类金融法规特别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然较多,但现有金融法律覆盖范围过窄,很多金融机构、金融行业、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尚未纳入法律范畴,金融领域诸多法律制度还存在空白和短板,金融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备、不够协调。
第三、结合十八大、十九大的要求,展望未来的金融立法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做好金融立法的顶层设计与总体规划,努力实现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从强调立法速度向攻克立法难题、扎实构建现代金融法律体系转变。在尊重立法规律、遵守立法程序的基础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尊重民意,应对需求,回应关切,既要加快弥补立法空白,也要注重调整现有的法规冲突,不断提高金融立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金融立法项目包括:制定《期货法》,修改《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涉及金融法律问题的立法项目包括: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修改《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我们要遵照循序渐进、急用先行的原则,抓紧开展立法工作,加快完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的金融立法项目。
审核:何平
撰稿:蹇鸿
责编: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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