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周律师 |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学术   2024-10-14 00:00   河南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对张三涉嫌串通投标一案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县人民检察院:
 张三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目前由公安机关移送贵院审查批准逮捕。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和律所指派,我担任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初步情况和会见时嫌疑人供述,现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在审查批捕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初步了解的涉案经过。

会见时张三本人称,✕✕✕✕✕✕

二、犯罪嫌疑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1. ✕✕✕✕✕✕

2.涉案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张三仅参与进行辅助性工作,✕✕✕✕✕✕对评审结果并不知情。

3. ✕✕✕✕✕✕关于招标的具体要求已在网络上进行公示亦不存在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一说。

4. ✕✕✕✕✕✕

5. ✕✕✕✕✕✕

综上,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张三既无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亦无串通投标的行为,从始至终没有也根本无法对投标结果进行干预,且涉案投标行为未给任何主体造成利益损害,张三不存在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情形。故犯罪嫌疑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的罪名是串通投标罪,系经济类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且张三系主动到案说明案件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应当逮捕的情形,对其不予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串通投标罪系经济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应当逮捕的情形。对张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张三在✕✕县有稳定的住处,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容易进行监管。同时,犯罪嫌疑人张三的家属自愿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张三随传随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对其不予逮捕不会出现妨害作证、毁灭证据等妨害侦查的行为。

四、张三身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疾病,每天需要服用大量的药物。如停药或过度劳累极易复发并危及生命(后附病历)。

张三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为控制病情常年需要服药。20✕✕✕✕✕✕日因消化道出血在✕✕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诊断为消化道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张三在律师会见时称其在看守所期间身体严重不适,测量的血压为高压190mmHg,低压为130mmHg,且服用的药物并无明显控制效果。张三的身体情况如继续羁押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收押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张三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三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极有可能不认定为犯罪。

综上所述,张三本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相反,对张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利于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建议贵院对张三不予批准逮捕。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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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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