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0月31日,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全国防空问题,经毛主席批准,中央发出了《关于准备人民防空工作问题》的电报,标志着新中国人民防空的创立。2010年7月1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人防办确定1950年10月31日为“新中国人民防空创立日”。2024年是新中国人民防空创立74周年。中国人防事业发展一路披荆斩棘,克服了万千困难,付出了几代人的心血,才铸就了今天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人民防空,是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后患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它同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土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的任务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职能使命,是人民防空建设的根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都应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所有公民都有接受人民防空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召开的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要提升履行使命任务能力,提高防空袭斗争能力,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要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为人民防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人民防空提出了时代要求。来 源:@张北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编 辑:周庆喜
编 审:李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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