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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村部门前路段时,因轧到南陵县某某建材经营部施工时洒落的石粉,导致车辆侧翻,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前往医院就医,诊断意见为右跖骨骨折。王某某伤情后经司法鉴定,评定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审理认为
南陵县某某建材经营部在施工时洒落石粉在道路上,既未及时清理石粉,也未设置警示标志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王某某骑车侧翻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车在道路行驶未能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情况,南陵县法院酌定王某某承担30%责任,南陵县某某建材经营部承担70%责任。
综上,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陵县某某建材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赔偿款11969.4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ND—
(来源:春谷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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