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我县首例利用“欧洲杯”赛事赌博的涉赌案件

政务   2024-08-14 13:04   云南  

赌球可能涉嫌犯罪

欧洲杯


欧洲杯作为举世瞩目的体育赛事,每四年一次的澎湃足球之夏,让全世界的球迷陷入呐喊的热浪之中。然而,在比赛期间,一些境内外不法分子利用赛事热度,在网络上实施赌博、开设赌场及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警示


近日,本院依法办理勐海县首例利用“欧洲杯”赛事赌博的涉赌案件。经审查认定,自2024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担任境外赌球网站的代理后积极招募、发展会员,并为李某、谢某等人开设会员账号,通过其本人及李某、谢某等人的账号接收赌客投注,以“U币”形式按期结算赌资并“返点”利润,涉案赌资高达70余万元。

黄某、李某等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案发后,本院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各类电子证据及证人证言,后依法对黄某、李某等三人批准逮捕。

下一步,县检察院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强化对新型网络赌博类犯罪案件的引导侦查,积极会同侦查机关共同研究电子证据取证要求及审查运用标准,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各类涉赌犯罪,共同净化网络空间,让此类犯罪无所遁形。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利用网络赌博的不法分子众多,以娱乐、游戏等方式进行赌博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登录来历不明的网址和点击不明链接,不随意下载可疑软件,切莫沾染赌博恶习,更不要拉人参赌,否则害人又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来源 |第二检察部

供稿 | 董晓、赵枭

2024年第70期

勐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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