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 《广东省林长制条例》正式施行

文摘   2025-01-03 22:03   广东  
2025年1月1日起,《广东省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据了解,该《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立法形式将林长制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规制度,为林长制的全面实施筑牢制度根基、夯实法治保障。
以“林”为本,更好保护、发展我省特色林业资源。《条例》共25条,紧扣“绿色”主题,聚焦林长制实施工作要求,围绕林长体系、林长职责、林长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对建立健全跨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予以具体规范,助力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内生动力问题、长远发展问题、统筹协调问题,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细走实、全面落地见效,促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以“长”为关键,全面构建林长制体系。为解决各级林长职责不清的问题,《条例》聚焦林长主体责任,充分考虑各级林长不同职责定位、现实需求和可操作性等,对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不同职责定位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总林长负责全省林长制工作,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市级林长则主要负责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等。同时,《条例》注重强化激励和约束,使定责、履责、督责、问责环环相扣,推动各级林长切实做到“守林有责、守林负责、守林尽责”。
以“制”为基础,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条例》结合林长制工作自身特点,在完善配套工作制度上下功夫,对基层力量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善、林业执法不足等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加强林长制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林长会议、信息公开、林长巡查、部门协作、工作督查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条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此外,《条例》还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强化基层林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林长制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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