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泰州!刚认识就结了婚,仅一个月时间又离婚!

民生   2024-11-13 19:5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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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出卖我的爱

你背了良心债

就算付出再多感情

也再买不回来

......

早年间

一首《爱情买卖》

红遍大江南北

可小王万万没想到

多年后自己的爱情

竟也是一场“买卖”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小王通过本地A婚介公司和四川B婚介公司的介绍,认识了来自四川的小张。双方在婚介公司的安排下,于2023年9月19日第一次见面次日便在婚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婚姻协议》,并迅速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协议,小王一次性支付了29.8万元人民币的彩礼其中14.8万元作为中介费用支付给了婚介公司,剩余15万元归小张所有
因小王和小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几天便产生了严重矛盾。2023年10月9日,双方在两家婚介公司的协调下签订了《婚姻服务协议》,同意离婚,并设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协议中载明,如果任何一方不配合离婚,需支付对方5万元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小张当即返回四川,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未回来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小王起诉至泰兴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小张返还15万元的彩礼及5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小王与小张经婚介公司安排见面,次日即登记结婚,双方之间并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小张也同意小王的离婚请求,故对小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小王要求返还彩礼金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小王与小张在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进行闪婚,办理婚姻登记前,小王给付小张高额彩礼,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综合考虑彩礼金数额、本地收入水平、风俗习惯、双方过错等因素,本院酌定由小张向小王返还彩礼金13.5万元。
关于小王主张的违约金,其依据的是小王、小张和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服务协议》,但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侵犯了双方婚姻自主权,且以离婚之约索取高额违约金,应认定为无效,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一些婚介机构看准“商机”推“跨区速配”业务将婚姻商品化,且存在夸大婚配对象信息、制定人身约束条款等行为,已导致大量离婚、逃婚、家事、经济等纠纷。
适龄男女征婚应当到正规注册的婚介机构,妥善保存交款发票、服务合同等证据,一旦发现欺诈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婚姻并非儿戏,结婚应建立在彼此深入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不能以物质条件作为成立婚姻的速配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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