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发布2024年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2-02 15:02   湖南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和省食安办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精神,结合纪委部署的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忠诚履职,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 案例一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销售未按规定检疫肉类案

2024年6月27日,湘阴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门店内有待售食用农产品猪肉,当事人既不能提供涉案肉类合法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猪肉胴体上也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承诺不再违法经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4年10月9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没款10014.7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二平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4年3月3日,平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长寿镇张某在未办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腊肉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寻求解决方案,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成品、半成品腊肉和违法所得,罚没款10080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三汨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家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猪蹄案


2023年10月8日,汨罗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罗江镇某商家有销售超过保质期冷冻食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从广西南宁购进已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蹄,更换原内外包装后再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悔悟、反省违法行为,主动接受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同时涉案猪蹄经检验合格,也未实际对外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明显的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四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蹄710件,罚款 207000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四临湘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6月5日,临湘市农业农村局在羊楼司镇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正在屠宰生猪,经查被屠宰的生猪为刘某从农户处购买的未经检疫的生猪,屠宰后用于出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生猪屠宰)》裁量标准的规定,于2024年6月28日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拆除屠宰生猪的固定设施,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涉案屠宰工具和设备;罚没款12003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

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强化部门衔接联动,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严厉查处一批重点案件、

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

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进一步警示教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岳阳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智慧 通讯员 刘林

责编:张萌

值班主任: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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