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贩毒“中介”,未获利也获刑

文摘   2024-11-23 10:05   宁夏  


没挣到钱

还垫付毒资

他作为“中间人”

居间介绍买卖双方见面

促成毒品交易

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近日,由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4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的吸毒者夏某某找到张某某,称自己毒瘾犯了但买不到毒品,希望张某某帮自己想想办法。张某某答应后立即联络居住在湖北省孝感市的贩毒者周某,约定好交易时间与地点,张某某随即驱车带领夏某某至孝感进行交易。双方见面后,周某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卖给夏某某,但由于夏某某钱未带够,张某某帮其在周某处垫付了100元毒资。
案发后,周某与张某某相继落网,张某某到案后称自己是出于朋友情谊帮忙,不仅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还垫付了钱款,认为自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张某某在这次毒品交易中没有获利,但其受购毒者夏某某委托,与贩毒者周某共谋、联络,促成了二人的毒品交易,起到居间介绍作用,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周某的贩卖毒品罪构成共同犯罪。
7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充当毒品交易“中介”,即使没有获利,也是犯罪。毒品害人害己,千万不要因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走上犯罪道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孝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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