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1、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分别为51mg/L、11.2mg/L和19.4mg/L,均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2、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总磷分析仪器的标液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且标液瓶内无标液,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法进行校准,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处罚内容
1、对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00元)罚款。2、对你公司实施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00元)罚款。以上两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陆拾壹万伍仟元(¥6150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