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湖南部分)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湘政函〔2024〕129号
为保证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湖南部分)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湖南部分)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项目,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湖南部分)占地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占地范围内人口。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
三、有关单位应埋设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湖南部分)占地范围界桩,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调查登记该工程占地范围内实物指标。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湖南部分)建设,为其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确保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来 源:湖南生态环境
编 辑:陆文宇
责 编:王典红、刘巍
审 核:李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