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规上工业企业
(一)春节期间:正月初一(1月29日)至正月十五(2月12日);(二)一季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一)对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1月29日—2月12日)不停工不停产、且期间累计用电量不低于正常用电量6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正月初五至正月十五(2月2日—2月12日)早开工、且期间累计用电量恢复率不低于7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对正月初七至正月十五(2月4日—2月12日)早开工、且期间累计用电量恢复率不低于8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对正月十五(2月12日)当天用电量恢复率达到10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对一季度累计用电量同比增长达到20%(含20%)至3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30%(含30%)至5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0%(含5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以上1-3条奖励不重复计奖,就高不就低。
(一)正常用电量正常用电量=2024年度日均用电量×适用时间内累计天数
(二)用电量恢复率用电量恢复率=政策适用时间内累计用电量/(2024年度日均用电量×适用时间内累计天数)×100%
(三)2024年度日均用电量2024年度日均用电量=(2024年度正常生产月累计用电量/正常生产月份数)/30天。正常生产月是指当月累计工业用电量不低于1000度的月份。
本措施用电数据以县供电公司系统数据为准,具体由县科经局负责解释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