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文摘   2024-11-21 18:59   青海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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