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问题的复函
你厅《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否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请示》(黔林呈〔2008〕2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六项及《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予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特此复函。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