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问题的复函

文摘   2024-11-07 00:01   福建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否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请示》(黔林呈〔2008〕2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六项及《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予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特此复函。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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