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0日,根据某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方案,甲市某县消防救援大队对A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不具备从业条件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总队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给予A公司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处罚,给予A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项目负责人李某某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0日,根据某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方案,甲市某县消防救援大队对A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不具备从业条件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总队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给予A公司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处罚,给予A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项目负责人李某某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