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行政处罚案例

政务   2024-12-17 15:30   宁夏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9日,某省甲市消防救援支队对B公司(大型综合体,社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承担其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A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文件。经调查取证,甲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特点
一是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甲市消防救援支队对B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控制柜的系统数据显示存在故障,消防联动控制器不具备切断非消防电源的功能,部分排烟窗无法联动启动,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无法联动等问题,而A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结论性文件中记录B公司的应急照明、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均为合格;A公司仅对部分区域进行了联动测试,未按要求对整体区域进行联动测试。支队监督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并固定证据,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是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甲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立案后,先后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B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2份,并通过A公司微信工作群中的聊天记录,证实A公司相关人员明知B公司消防设施存在故障,却仍为B公司出具“应急照明”“防火分隔设施”“排烟系统”等3类设施均为合格的结论性文件。因此,甲市消防救援支队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集体议案认定为严重违法情形,给予A公司责令停止执业、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伍仟玖佰玖拾捌元零陆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4人)分别处以人民币肆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合计贰拾陆万玖仟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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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忠支队全媒体中心
编辑:唐  丽
审核:吴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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