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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至29日,天全县法院开展了为期一周的“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共约谈、传唤17人,拘留1人,罚款4人,促使和解10件,执行完毕5件,执行到位3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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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告财产令》置若罔闻,终获处罚
【基本案情】
韩某某申请执行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天全县法院依法向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申报个人财产。向某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并且拒接执行法官电话。
向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等规定,天全县法院依法作出对向某某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不申报财产,履行完毕也罚款
【基本案情】
成都某公司申请执行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天全县法院依法向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申报个人财产。高某某在收到执行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与其电话联系过程中谎称自己在外务工,直到执行法官找上门,才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天全县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元,高某某表示接受处罚,并自行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不能完全履行,也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财产报告令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特别是金钱债权执行中,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书。对于未主动申报财产,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同时,为防止财产报告制度沦为虚设,也不因被执行人事后履行而不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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