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博源恒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80W86F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竹海东路东湖大厦二楼9-1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贵州省财政厅组织检查组对贵州博源恒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资产评估准则执业影响评估值
你所在开展涉及(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08号)评估报告的评估业务时未收集评估所需重要资料、未履行评估关键程序、进行重复评估计算,影响评估值。
上述行为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属于《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5号)第十三条的情形。
(二)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你所在开展涉及(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08号)、(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15号)和(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56号)评估报告的法定评估业务时,聘用未获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朱**承办上述报告涉及的法定评估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也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防范职业风险
你所自2018年9月12日成立以来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也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5号)第十三条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贵州省财政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436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843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所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执业,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1月12日
当事人:朱**
身份证号:520***********4736
地 址: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水井洼村三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贵州省财政厅组织检查组对贵州博源恒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情况下冒用其他资产评估师的名义从事涉及(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08号)、(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15号)和(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56号)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定评估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贵州省财政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你规范从业,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1月12日
声明
泽生-专注让一部分人更优秀(简介)。本文来源:贵州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