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电气焊作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持证上岗。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撤销其相关证书,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雇佣、指使或强令他人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