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宁阳县加大对违法销售
储存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
但还是有人无视法规
心存侥幸 顶风试探
为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近期,多人因违规燃放或违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1.2025年1月18日,葛某某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葛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2025年1月20日,吴某某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2025年1月21日,程某某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程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4.2025年1月22日,文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某在文庙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25年1月22日,文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何某某在文庙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何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25年1月24日,八仙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某在八仙桥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临近新春佳节,宁阳警方提示各位市民朋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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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一、县城区华阳大街、禹王大道、兴隆街、海力大道、北绕城、西绕城合围区域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阳化工产业园、乡镇政府驻地村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在本县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七、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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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来源:宁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