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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节和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5年春节和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禁放区”):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鹰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鹰府发〔2019〕18号)规定,鹰潭高新区实行全域禁燃禁放。
二、白露街道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环境。
三、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四、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劝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节和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禁放区”):
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鹰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鹰府发〔2019〕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定贵溪市禁燃禁放区域为:贵溪市城市建成区,以及雷溪镇、罗河镇、天禄镇、鸿塘镇、志光镇、滨江镇等6个乡镇全部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客(货)运站、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燃禁放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环境。
四、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禁放区或禁放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志,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行为。
六、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逢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234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鹰潭市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范围示意图
贵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8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周边重点乡镇和重点场所,具体范围:
邓埠街道、龙岗街道、中童镇、洪湖乡、刘家站乡、水产场、白塔渠管理局仙塘官家、邓原公司全部区域及杨溪乡与邓埠街道城区交界的插花地带(江背村委会水口张家山、陆家新村,塘井村委会黄家组、何家组)。
(二)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火车站、客(货)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4.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5.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8.陵园、公墓、地下空间;
9.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要道。
二、禁燃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三、全体公职人员要自觉带头,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
六、逢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余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