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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已悄然成为
大众短途出行便捷的交通工具
但是人们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
交通事故风险也隐含其中!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余江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准确,且于某的侵权行为与吴某的受伤并遭受经济损失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于某骑行的共享电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属于不合理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向被保险人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即共享单车公司为其名下共享电动自行车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经营风险及其用户的骑行风险,若保险人仅赔偿被保险人应赔偿的损失而不包含其用户,则被保险人的保险目的不能实现。故保险人不仅应赔偿被保险人应赔偿的损失,同时还应包含其用户的损失。遂判决保险公司应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向吴某支付保险赔偿金8万余元。由于某向吴某赔偿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维持原判。
共享电动车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保险理赔问题。因共享电动车的共享性质,保险条款约定的不明确导致保险理赔较机动车交通事故理赔更难。
本案中,在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从案涉保险合同的合同目的出发进行释法说理,对不当减轻保险人责任的保险条款进行纠偏,妥善平衡共享电动车使用者、侵权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既维护了被侵权人的权益,保障个案公正,又通过正确的价值引领保险人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