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
二、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20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补缴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补缴期缴费的,设置3个月固定等待期,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缴费后3个月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及资助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670元,个人缴费400元。
四、缴费渠道及方式
五、新增参保
征缴系统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参保登记:
1、“线上”参保:
(1)微信搜索“陕西医保”小程序→更多服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提交。
(2)下载“陕西医保”App→查看更多→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提交。
(3)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提交。
2、“线下”参保:需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地
点办理参保登记。
备注: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后,登记信息会传递至税务部门,由于信息回流时差,请在次日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缴
费渠道进行缴费。
六、特殊人群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 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
(4)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额度3000元。
5、医保退费
(1)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2)待遇享受期前,参保人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3)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可按规定终止参保关系并办理个人退费。
(4)参保人申请退费的,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由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七、联系方式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医保部门咨询;对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或拨打2112366咨询。
来源:市医保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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