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的温馨提示

政务   2024-11-26 18:06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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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您好!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税字【2021】779号)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20日。

请用人单位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及事务安排,尽快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您的配合与监督是对我们工作最有力的支持,恳请广大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时,及时向我们反馈存在的问题,以便我们优化缴费服务,共同营造透明、和谐的征纳环境。

最后,衷心祝广大缴费人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

城东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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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林露    责编/张红娟

编辑/张滢滢

供稿/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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