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方面,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在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情况下,采暖用电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计价方式。
其一,峰谷时段计价方式: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按居民用户类别执行。
其二,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期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采暖期用电量额度=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
其三,平段电价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为0.477元/千瓦时。
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除以上“煤改电”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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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太原日报
监制/高小奇 主编/张国强 编辑/杨昊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