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
太原市关于接受高峰辞去太原市小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0月23日
太原市小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太原市小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太原市小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高峰因工作岗位变动辞去太原市小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太原市小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朔州市
朔州市朔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第40号
(2024年10月24日朔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 命:
高 丽(女)为朔城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其朔城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随机构更名自然免除。
第41号
(2024年10月24日朔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孟占胜为朔城区民政局局长;
刘晓东为朔城区财政局局长;
安志强为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 敏为朔城区水利局局长。
决定免去:
孟占胜的朔城区医疗保障局局局长职务;
刘晓东的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安志强的朔城区水利局局长职务;
马 敏的朔城区民政局局长职务。
第42号
(2024年10月24日朔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 命:
刘 杰为朔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朔州市朔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周庆山辞去朔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申请的决定
(2024年10月24日朔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朔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周庆山因个人原因辞去朔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申请。报朔城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其代表资格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朔城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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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朔州新闻、小店发布
监制/高小奇 主编/张国强 编辑/杨昊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