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一天,张某在网上发现“商机”,可以通过销售改装摄像头位置的手机来赚钱,便自学如何改装手机。一个多月后,张某“自学成才”,便在网上及社交平台上发图片、视频等信息打广告,称自己有改装手机可以出售,有偷拍需求的人可以通过留言加微信联系,张某则根据顾客的需求购买二手手机和相关配件来改装手机,改装好后,买家再从二手交易平台上拍下订单并付款或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交易。
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张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多次生产、销售改装用于偷拍的手机180部,获利6万元。2023年11月6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查扣电脑主机、打印机、手机、平板电脑及手机拆装工具等一批物品、银行卡2张。经鉴定,送鉴器材是窃照专用器材。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某犯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中,张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海南二中院遂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据法官介绍,我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该类器材流入社会后易被用于不法行径,带来安全隐患,且极易滋生诱发侵犯隐私、泄密窃密、非法调查、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一系列犯罪,不仅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官提醒,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非法使用此类器材也是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消费者不要随意在网上购买、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常居家、旅游出行时,如发现有被窃听、窃照的情况,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海南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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