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涉及我市
4家生产经营企业
4批次不合格食品
具体情况一起来看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3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4期)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企业,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油京果(糕点),抽样单编号:SBJ24320000342033014,生产日期:2024-04-03。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4 袋,共计9.60公斤,至检查时销售23袋,库存1袋下架封存。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运输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生姜,抽样单编号:GZJ24320000280630398,购进日期:2024-05-17。经南京工业大学检验发现,毒死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鹏泰商贸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9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农户种植过程中超标使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小碗,抽样单编号:GZJ24320000280630423,加工日期:2024-05-18。经南京工业大学检验发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睢宁县曼玲炸鸡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所使用的餐具为自己清洗消毒,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四、睢宁县鲜又多食品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生姜(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生姜,抽样单编号:GZJ24320000280630303,购进日期:2024-04-11。经南京工业大学检验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睢宁县鲜又多食品便利店(个体工商户),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便利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上游供货商违规使用硫磺熏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3.6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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