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防范,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消防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整治质量,尤其是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锁闭、堵塞、占用,防范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现公布周庄镇消防违法行为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2024年10月22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南侧通道被杂物堵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