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开始申请!事关黄石中小学教师

时事   2024-10-19 09:44   湖北  



黄石市2024年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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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5〕6号)和《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制度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5〕6号)要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二、注册时间

1.网上申请:10月21日至11月17日。

2.现场确认:10月21日至11月22日。

3.县级教育部门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2日。

4.市教育局复核:11月25日—11月29日。

5.省级终审:12月2日—12月9日。


三、注册对象

(一)黄石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在岗在编或签订有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新入职教师;

(二)上述学校和教研机构中未参加首次注册的人员;

(三)上述学校和教研机构中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

(四)上述学校和教研机构中注册周期届满(至2024年12月30日上一周期定期注册合格满五年)人员。


四、注册条件

有关注册条件遵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5〕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3.聘用为黄石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在岗在编或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教师;

4.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聘用期达一年及以上的,须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述条件外,任教满两年不到四年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两个月;任教四年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四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教育课程教师到幼儿园服务经历参照执行。

(二)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6.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须有6个月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教育课程教师须有一年幼儿园服务经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教研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4.受党纪政务处分未解除的。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因学时未达标暂缓注册的,应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但应在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基础上增加3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

2.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或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暂缓注册的,在政策规定学时基础上,应当新增6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其中师德培训不少于16学时;

3.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4.处分解除,新增20个学时的师德培训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五、注册程序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5〕6号)相关规定,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教研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集中报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注册结论。各初审机构将依据终审结果,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标注注册结论,并将申请表一份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一份机构归档保存。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开放时间,在“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登陆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附件1)。

(二)现场确认

学校(教研机构)确认点验收申请注册教师的注册材料,认真审核申请教师网报数据,进行现场确认,确认信息真实、准确、一致后,学校(教研机构)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核准《黄石市教师定期注册(确认阶段)花名册》(附件2)。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须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任教学校(教研机构)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材料清单:《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3)。

6.近年年度考核证明(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提供近5年的考核证明,5年以下工作经历的据实提供各年度的考核证明);

材料清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年度考核证明》(附件4)。

7.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材料清单:《黄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审查表》(附件5)和培训学时证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8.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新任教师还须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时,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由学校(教研机构)为教师统一出具,不需要教师本人提供,具体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予以明确。


六、其他事项

(一)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或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五)任教学校(教研机构)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定期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七)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如有问题,请咨询所在学校(教研机构)相关负责人员。


七、定期注册相关机构咨询电话

(一)初审机构

大冶市教育局:0714-8897518

阳新县教育局:0714-7597011

黄石港区教育局:0714-6384212

西塞山区教育局:0714-6482257

下陆区教育局:0714-6577172

开发区·铁山区教育局:0714-6390938

(二)复核机构

黄石市教育局:0714-6350836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

2.黄石市教师定期注册(确认阶段)花名册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年度考核证明

5.黄石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审查表


黄石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17日




责编:郭晓丹

校对:德   维 

审核:刘媛媛

终审:易木生

监制:鲍俊辉

来源:黄石教育

发布:黄石日报融媒体中心

出品:黄石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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