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正式开办异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目前,四川省成都市全域、重庆市全域、陕西省西安市,咸阳市全域为该项目试点地区。该业务的开展,将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同时申请的差异化金融服务需求。
12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成功发放西藏首笔由异地商业银行受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172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90万元、商业银行贷款82万元),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异地组合贷款正式落地。
经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区外10家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办理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受理、抵押登记、放款等工作,缴存职工可在当地受托商业银行办理面签,业务办理流程与区内一致。
异地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部分享受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按当地规定的利率执行。西藏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中显示,西藏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的利率为1.36%,5年以上的利率为1.68%;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的利率将不低于1.686%,5年以上的利率将不低于2.038%。
其余网点将陆续更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采用本房抵押方式。具体申请流程及条件,请咨询当地受理银行网点。
目前,该业务针对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下一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不断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根据缴存职工的需求进一步拓展服务网点,同时将此项服务延伸到区内所有干部职工,切实解决西藏干部职工在住房方面的后顾之忧。
来源: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