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了宣判
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维持原判
庭审中,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表示,愿意将其在侦查阶段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直接转为罚金,上缴国库。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孔某的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25万元,被告人邝某某的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20万元。为此,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对其二人适用缓刑。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进行倒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其中,房某某、李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约为1321.89万元、596.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孔某、邝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约为125.38万元和113.886万元,数额巨大。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
海口中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高院依法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在套购活动中,通常将出借个人信息和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提取、运输离岛免税品的人员称为带货“人头”。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坚决远离离岛免税“套代购”行为。
来源: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校:李亚珠
内容责任:谭宇村
审核:付向荣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