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买房总价打折、面积补贴、发放安居券!多地好政策来了

时事   2024-11-08 00:11   安徽  




“国家退役军人课堂”消息
浙江、四川、湖北多地
近日推行购房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可享受购房优待补贴
想要申领补贴的战友
不要错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补贴实际网签总房款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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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共同富裕成效,支持居民住房需求,实现群众住有所居,绍兴上虞区出台了《关于实现共同富裕进一步支持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主要对购买已建成新建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

一、支持对象

1.城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1 申请人具有我区户籍。

1.2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81366元。

1.3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2023年绍兴统计年鉴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即24万元。

1.4 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1.5 申请家庭在我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1.6 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房,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予、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已转让的房改房、人才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仍计入核定范围。区内非住宅及异地房产按价值计入家庭货币财产。

1.7 申请家庭成员有良好的个人征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及后续还贷能力。

2.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2.1 申请人在我区已办理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2 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 申请人需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4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81366元。

2.5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2023年绍兴统计年鉴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即24万元。

2.6 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2.7 申请家庭在我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2.8 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房。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予、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已转让的人才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仍计入核定范围。区内非住宅及异地房产按价值计入家庭货币财产。

2.9 申请家庭成员有良好的个人征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及后续还贷能力。

二、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为房屋实际网签总房款(不含房屋精装修部分价款)的25%,但补贴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同一家庭仅限一套房源享受补贴,单套房源建筑面积不超过110㎡。

三、参与项目

首期参与项目为城建集团开发建设的求是家园和水岸新城。申请人可全额或通过租购并举模式购买产权。首期推出购房补贴名额200户,后续视销售情况将加推参与项目。对非国企开发建设的项目,申请人需全额购买产权。

四、申请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记录、收入证明、通过银行发放的最近一年的工资流水清单。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未婚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

5.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人需提供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申请流程

1.参与首期活动的申请人在2024年11月15日前将相应资料提交至区便民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窗口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购房补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相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区公证处对申请人报名情况、审核存疑处理过程及审核结果进行保全公证。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大于200户时,由区公证处通过公证摇号的方式确定名额。

3.审核通过结果经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申请开具《购房补贴凭证》。

5.申请人持《购房补贴凭证》在参与项目的参与房源内进行购房选择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款抵扣。

6.活动结束3个月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向区建设局申请财政结算。

六、活动时间及期限

活动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逾期未购买特定项目住宅房源视作放弃购房补贴。

七、其他事项

1.本方案“家庭”指本人及其配偶、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

2.“家庭”内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不得申请本方案购房补贴。

3.本方案“家庭成员”以政策发布之日(不含)前核发的户口本记载为准。

4.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器官捐献等四类家庭,可将住房标准放宽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并于申请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租购并举模式,指对无法承担全部房款的困难家庭,先行购买部分产权,其余部分由国企持有,困难家庭须按照租赁方式承租。其中,先行购买份额不得低于50%,最低首付为购买份额的15%,首付款须自有资金支付。国企持有份额购买者需按照市场评估价8折承租。购买者需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国企持有份额增购。政策发布之日起3年内增购的,增购价按网签备案价确定;3年后增购的,增购价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购买者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五年内未增购的,国企按市场评估价回购个人持有部分,同时购房者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额购房补贴。

6.购房补贴只能向房企申请抵扣房款使用,申请人需通过自有资金支付新建商品住宅的首付款,不得通过购房补贴直接抵扣首付款。

7.对已享受本方案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由区建设局负责做好网签备案合同的销控工作,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前,除夫妻双方更名外,不得进行购房人变更,如因故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当提交已退还全部购房补贴的相应凭证。

8.申请购房补贴的房源,相关税费分别按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价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9.本方案购房补贴与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国资房源)、人才租赁住房不得同时享受,与“筑巢助企”购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已享受农村四类住房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的对象不得申请本次购房补贴。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购房后,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相关租赁补贴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0.本方案购房补贴与征收房屋购房补贴、人才房票不得同时使用,但不影响人才房票的申请及除本套房源外的使用。

11.在完全取得产权前,不得擅自买卖、赠与房屋、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等行为。完全取得产权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12.对在政策发布之日(含)前已完成网签,通过撤销、变更合同再重新网签同一房源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

13.申请人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享受资格,已发放补贴的须全额退回,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4.本方案由区房地产专班负责解释。






四川省西昌市


首套400元/平方米

二套3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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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精神,促进西昌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上级政策,结合西昌实际,参照外地经验,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土地开发供应
(一)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合理调整开竣工时间,允许的分期分宗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方式,支持房企开发建设。在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20%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在符合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方案情况下,经规划核实后,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无法按期缴纳、确需延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但最迟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二)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三)调整土地价款缴纳时间。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自土地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放宽土地出让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宗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
(五)支持零星用地整合。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面积在五亩以下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项目规划管理和验收
(一)优化车位配比标准。结合居住需求,制定或修改完善住宅小区车位配套标准,对已供应尚未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委托编制相关论证报告,经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可按程序进行规划条件变更,优化车位配建比例。
(二)支持规划核实分期。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规划明确分期规划设计经济技术指标,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办理规划核实分期验收。
(三)优化项目验收程序。对已取得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联合验收合格证明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
(四)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缴纳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50%由开发企业提出调整缴纳时段申请,调整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大力支持规划建设高品质住房
(一)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按照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要求,优化规划用地指标,推广底层架空、增加住宅层高,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建设环境好、配套全、质量优的高品质住宅,满足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需求。
(二)支持住宅户型多元化设计。在满足日照、通风等相关要求时阳台计容建筑面积其外板边缘线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封闭时除外。
(三)提高购房户得房率。将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花池、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上限提升至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宜居小区。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或有不小于屋顶面积60%用作公共活动区域时一体化设计的楼梯间及设备设施用房,当上述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该栋建筑屋顶面积的25%时不计容;住宅小区内供住户使用的景观绿化亭廊、开放式风雨连廊的投影面积不计容。
(五)优化房地产项目计容要求。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所需配建的服务于社区的公共设施用房(如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儿童活动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等),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属地。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一)切实优化房地产金融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引导银行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房贷最低首付比例至15%、延长“金融16条”和经营性物业贷款这两项金融政策、优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收购房企存量土地等五项房地产金融新政策,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促进房地产融资信贷平稳有序。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等文件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建筑企业、个人住房信贷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三)合理确定首套住房认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在西昌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西昌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在西昌市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居民将西昌市范围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认定的住房套数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生育多子女(含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商业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20%,可申请贷款成数最高为80%,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可申请贷款成数最高为70%。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实行“首付提取”政策。在本省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具备有效购房手续、支付首付款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首付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付额,执行首付额+贷款额=总房价的“又提又贷”政策。
(三)在全州范围内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即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经商业银行同意后,可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为州级及以上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在凉山州内安家购房方面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5倍的限制、在凉山州内购房所在县市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享受绿色通道。
(五)加大对多孩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孩家庭,在凉山州内购房所在县市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万元(二孩家庭)、20万元(三孩家庭)。多孩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在现执行的租房提取标准上提高20%。同时符合州级及以上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优师计划”中多项的,优惠政策不叠加,选择最优惠的方案执行。
(六)继续沿用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政策。一是继续在全州范围内推行“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支持凉山州内缴存职工或凉山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在凉山州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二是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西昌市执行标准为80万。在西昌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减少10万。三是继续执行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为25倍的标准。四是继续执行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认房不认贷”标准。
以上政策调整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实施时间暂定2年,到期后无新政策出台则继续沿用执行。
(七)实施阶段性的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支持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积极推进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公积金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现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有效期内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按商品房期房(预售商品房)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对参与住房“以旧换新”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在现有标准可上调10%。
六、优化房地产税收政策
(一)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清缴等涉税事项,税务部门应及时受理、及时办结。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凉山州行政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规定享受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实施相关群体购房补贴
(一)给予特殊群体购房补贴。对农村户籍家庭,新落户西昌市不满3年的城镇居民,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医护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残疾人员、环卫工人、学校教职工、“西昌好人”、州市见义勇为群体,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给予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按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支持住房“卖旧买新”。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出售自有住房完成产权过户,并在措施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0.5%的购房补贴;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1%的购房补贴。
(四)实行购买车位补贴。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中地下车位的购房人(本小区业主),给予5000元/个的补贴,车位补贴不叠加。
(五)购房补贴执行要求。
1、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上述所涉各类购房(不含车位)补贴可叠加,但(一)项特殊群体补贴和(二)项多孩家庭补贴不叠加。
3、本措施与西府规〔2024〕1号文件有重叠期的,购房补贴可按本措施执行。
4、各项补贴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申请支付。
5、购房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牵头,会同财政、住建、自资、公安、税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卫健、教体等部门联合制定。
八、促进非住宅类房屋和土地去库存
(一)外地居民在西昌市购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不含车位)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迁移户口,入户在房屋所在街道办公共集体户,户口属性为城镇居民户口。按照西昌市入学政策,适龄儿童户籍为西昌市集体户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二)允许将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或商住用地合理调整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公寓类房屋居住需求,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执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标准,探索允许落户及就近入学。结合银发经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开发小户型、精装修、独立产权的养老旅居住房产品。支持房屋商改住,对手续完善、产权明晰、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房,支持产权人按程序进行商改住,促进非住宅类用房去库存。
九、保障购房户子女入学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完成购房款结算后,可凭房屋网签备案表,办理初始年级新生入学,转学生入学根据全市学校空余学位情况,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其中本市农村户籍家庭,可根据本人意愿,不办理户口迁移。
十、改善营商环境
(一)切实强化要素保障。成立西昌市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工作专班,统筹房地产项目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房地产项目建设进度。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备案审批、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提升办事效率,缩短办理期限,为房地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二)提高不动产登记质效。推进新建商品房项目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工作,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住建、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
(三)推行住房“带押过户”。对符合交易登记条件的二手房,可以“带押过户”办理房屋交易和转移登记,减轻买卖双方购房成本,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该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房管、税务、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
(四)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对参与房票购房和信用评价结果为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适当放宽预售资金拨付条件、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金额,支持房地产项目建设。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一年,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上级如有新的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以最新政策措施为准。
本措施由西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5万元安居兑换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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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东湖高新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凭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直接办理户籍落户,并享受教育划片同等待遇。

第二条 在东湖高新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对已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第三条 在东湖高新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既有优惠的基础上,还可额外享受减免1年物业费或1万元家具家电补贴,或新购车位(含长租20年)抵扣券等定制优惠;对在武汉市内无自有住房、在东湖高新区新购房的,正式交房前给予每月500元(不超过两年)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条 对在东湖高新区就职的教师、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上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新购东湖高新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个人(家庭)发放5万元安居兑换券。

第五条 鼓励开发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开展企事业单位集中团购活动。对购买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针对团购群体按套发放安居兑换券,团购5套及以上的,每套发放1万元安居兑换券;团购10套及以上的,每套发放2万元安居兑换券;团购20套及以上的,每套发放3万元安居兑换券。

第六条 加大优质产品供给。在东湖高新区报建,并于2025年5月1日前实质性开工的住宅项目,对架空层、“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风雨连廊”及建成后无偿移交的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养老设施和配电房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给予免计容奖励。

第七条 支持住宅阳台设计创新。在东湖高新区报建并于2025年5月1日前实质性开工的住宅项目或2024年10月1日以后新取得的土地,住宅阳台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住宅阳台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中备注功能及面积。

本政策第二至五条可累加,补贴内容与《关于促进东湖高新区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持续促进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累加原则使用,实施期间与国家相关政策条款冲突的另行调整。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文来源:国家退役军人课堂、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拂晓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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