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是学校为了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设置的一门必不可少的课程。
学生通过参加各种类型的体育活动放松身心、锻炼身体,然而,在体育课上也容易发生意外事件。若学生在体育课上运动时发生碰撞、受伤等意外事故,由谁来担责呢?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下午,某中学棒球课上,14岁的击球手阳阳(化名)完成击球后向一垒跑去,在校内塑胶跑道上,与伸手接球的一垒手昕昕(化名)相撞,昕昕因此受伤。
事发后,同学陪昕昕到校医务室,医务室采取冰敷护理。随后,班主任电话联系昕昕母亲,告诉她昕昕手受伤了,并建议其带孩子去医院拍片确认伤情,同时询问是由母亲接孩子回家还是让孩子坐校车回家,昕昕母亲要求孩子坐校车返回。
在当天课程结束之后,经过与昕昕母亲联系并根据其要求,学校工作人员自行驾车将昕昕送至医院与其会合并随即完成急诊挂号,此时距离事发约一个半小时。昕昕入院后被诊断为骨折。
事后,昕昕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学校、阳阳及其家长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4万余元,并要求学校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原告认为,首先,学校事前风险评估错位,安排身高差异巨大的七年级学生昕昕和八年级学生阳阳一起上课,且学生事先没有选择是否参加的权利;其次,学校在教师聘请、护具提供、场地安排上均存在过错;事发后,学校未在第一时间对学生伤处进行紧急固定处理或送医,电话中未详细告知家长受伤情况,导致学生延误就医最佳时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认为,阳阳完全可以采取减速避让的方式避免撞击,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阳阳及其家长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阳阳及其家长共同辩称,阳阳主观上没有侵害故意,也没有违反运动规则。阳阳作为击球员在挥棒击中球后随即跑向一垒,昕昕突然向阳阳方向伸手接球,双方避让不及,因此发生身体碰撞。
学校辩称,昕昕受伤非因学校场地、器材问题等引发,属于意外事件。就场地问题,原告苛求普通中学的非专业棒球兴趣课程要在专业场地进行并穿戴专业护具和服装是不合理的。此外,棒球少有身体对抗行为,同学之间存在身高、体重差异实属正常,将其视为学校的管理疏忽亦不合理。就棒球教师问题,学校聘请的棒球项目体育兼职教师符合相关规定,教师行为不存在失职不当之处。事发后,学校的处置行为合理,并不存在拖延情况。
法院裁判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第一,阳阳对昕昕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第二,学校在课程安排、事前风险预防与评估、事后处理救治等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与昕昕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争议焦点一,事故发生时,阳阳并未如昕昕所述径直与其故意相撞,而是因避让不及,双方相撞。在昕昕做出瞬间的接球动作时,难以苛求非属专业运动员的阳阳及时做出有效避让行为。因此,阳阳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对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学校安排相近年级学生共同开展课程并无不当,对于并非以身体对抗为主的棒球运动,身高体重差异并非校方在课程安排时应重点考虑的内容。
其次,学校在事前风险预防及评估上并无过错。学校在教师聘请上并无过错,教育部允许并鼓励体育系统的有关体育工作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至学校担任体育兼职教师,学校聘请的教师具备上海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资质证书,并在全国、上海市棒球比赛中均有较好赛绩,且在上课过程中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
此外,护具、场地与本案损害结果发生无因果关系。根据《中国棒球协会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棒球锦标赛竞赛规程的通知》,即便在专业性比赛中,亦未对一垒手的护具提出强制要求。学校能否提供标准比赛场地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系因撞击产生,与场地选择无关。
最后,学校在事后处理及救治上流程合规、及时,并无过错。校医务室非专业医疗机构,建议昕昕及时就诊以明确伤情并无不当,且事发后,昕昕在不到一个半小时内完成急诊挂号,并无拖延情况。
综上,某中学对于昕昕的损害后果亦无过错。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王朝莹
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中小学是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容易发生的地方,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一出事就是学校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学校应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充分认识所面临的危险及采取合适的避险方法。因此,相关法律特别强调中小学校要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
在校园体育运动安全事故中,事前危险因素多涉及运动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运动场地可能存在的风险。针对前者,学校要通过安全教育的方式尽到提示义务,如在部分球类运动中,提示学生尽可能避免恶意冲撞。针对后者,如在学校进行场地清洁后,要告知学生尽量避免场地湿滑带来的风险等。对于已发生的事故,学校负有及时止损、合理救助的义务。
二、不可过度加重学校安全保障义务
社会生活应在保护合理限度内的安全及基本的运转效率之间获得动态平衡,不可为杜绝任何意外风险而过度牺牲整体效率,应在合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与不过度加重校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取得平衡。学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虽属分内之责,但过分加重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导致学校开展相关体育活动成本过高,为防止“出事”而“不敢放孩子玩耍”,无法让多样化体育运动惠及更多学生,最后“因小失大”,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在本案中,学校在合理范畴内已尽到相应的危险因素告知义务、风险防范义务和救助义务等,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
“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家庭和学校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相互的理解和配合,助力青少年身心健康、茁壮成长;家庭、学校、司法保护要协同配合,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鼓励学校正常有序开展体育活动。
此外,可以通过学校组织或鼓励学生自愿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降低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经济负担。